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肆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
臺幣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柒
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
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㈣因情事變更而
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
之終結者;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三、四、七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次言詞辯
論期日,以原告、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起訴後就本件爭執薪資部分達成和解為由,撤回被告乙
○○部分、變更薪資請求權部分訴訟標的為和解契約、票
據請求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七萬二千六百
六十九元,及其中四萬四千三百零二元自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其中四萬五千四百二十元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八萬二千九百四十七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
告上述變更起因原告與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於起訴後曾經就薪資部分達成和解,請求之基礎事實仍
同一(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九十
五年十一月至九十六年二月份之薪資未付)、僅係擴張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於法尚無不合,本院爰就變更後之聲明即「被告森海
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十七萬二千六百六
十九元,及其中四萬四千三百零二元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五日起,其中四萬五千四百二十元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八萬二千九百四十七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裁判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九十四年六月間訂立僱傭契約,約定由原告任職被
告公司室內設計師,被告應按月於每月十日前以匯款方式
給付薪資,詎被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六年二月止
,竟未依約給付足額薪資,僅陸續給付二萬二千餘元,共
計積欠薪資十二萬八千二百三十一元;原告乃依勞動基準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於九十六年二
月間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被告依法亦應給付
原告以一年八月工作年資計算之資遣費,以一個月基本薪
資計算為四萬五千元,合計十七萬三千二百三十一元。
(二)嗣兩造就薪資部分以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九元達成和解,
約定被告應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二十五日、六
月二十五日分三期給付,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
計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九元之支票三紙交付原告以為清償
,但該等票據其中二紙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款,爰依和解契
約、票據關係、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費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十七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元,及其中四萬四千三百零二元
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其中四萬五千四百二十元自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八萬二千九百四十七元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薪資明細表、存證信函、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
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薪資明細表、存證信函、臺北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
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
三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
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㈥雇主違
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
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㈠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㈡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六款、第四項、第十七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積欠原告九
十五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六年二月止之薪資十二萬餘元,顯已
違反勞動契約、損害勞工權益,而原告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
至九十六年二月間止工作一年八月,每月基本薪資為四萬五
千元此經原告 陳明 在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據以終止
兩造間僱傭契約、請求給付相當於一個月基本薪資之資遣費
四萬五千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
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
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
第七百三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
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
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兩造曾就薪資部分以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九元達成和
解,約定被告應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二十五日、
六月二十五日分三期給付,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
計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九元之支票三紙交付原告以為清償,
但該等票據其中二紙經原告屆期提示退票未獲付款,從而,
原告依兩造間和解契約、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二萬七千
六百六十九元,及其中四萬四千三百零二元自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五日起,其中四萬五千四百二十元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亦有理由;至尾款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七元部分,該紙票據未
經原告提示,自不得據以請求票款遲延利息。
六、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四萬五千元部分,未定有給付
期限,原告請求被告另支付四萬五千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揆諸上揭法條,亦應准許;至被告依和
解契約應給付原告之尾款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七元(即票據未
經提示)部分,給付期限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此觀卷
附支票影本即明,亦即被告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始負
給付遲延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另支付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七
元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亦非無憑,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三萬七千
九百四十七元自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六月二十五日止之利
息),則無理由,爰予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爰併駁回之。
七、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
萬元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五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判決
,且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就原告勝訴部分無待原
告供擔保、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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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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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
│ │ │(新臺幣)│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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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海國際│上海商業儲│肆萬肆仟叁│96.04.25│SSA│
│工程顧問│蓄銀行 松山 │佰零貳元│96.04.25│0000000│
│股份有限│分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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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海國際│上海商業儲│肆萬伍仟肆│96.05.25│SSA│
│工程顧問│蓄銀行松山│佰貳拾元│96.05.25│0000000│
│股份有限│分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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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海國際│上海商業儲│叁萬柒仟玖│96.06.25│SSA│
│工程顧問│蓄銀行松山│佰肆拾柒元│未經提示│0000000│
│股份有限│分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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