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榮興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八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111年9月28日準備程序進行確認之事項眾多,聲請人為確認筆錄記載內容與當日兩造主張同一,乃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1年9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