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坤立汽車材料有限公│渣打銀行桃園分行│97年1月15日│61,973元│AA三七四00五│││1│司 陳益順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