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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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6月28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郁萍┌───────────────────────────────────────────────────────┐│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安泰商業銀行嘉義分│94年3月15日│25,281元│AS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