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0五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甲○○右二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被上訴人己○○
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吳素勤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