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九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九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壹│壹仟││├─┼───────────────┼──────────────┼────┼───┼────┼───┤│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二││壹│壹仟││├─┼───────────────┼──────────────┼────┼───┼────┼───┤│3│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四││壹│壹仟││├─┼───────────────┼──────────────┼────┼───┼────┼───┤│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壹│伍佰││├─┼───────────────┼──────────────┼────┼───┼────┼───┤│5│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壹│壹佰零陸││├─┼───────────────┼──────────────┼────┼───┼────┼───┤│6│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七││壹│壹佰貳拾││││││││壹││├─┼───────────────┼──────────────┼────┼───┼────┼───┤│7│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九││壹│壹佰肆拾││││││││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