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二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六九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中信和信証券投資信託基│0九─D一─0一─0四│一│一000││││份有限公司│金│九0九二一─一││││├─┼─────────┼─────────────┼───────────┼─────┼──────┼────┤│2│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中信和信証券投資信託基│0九─D一─0一─0四│一│一000││││份有限公司│金│九0九二二─0││││├─┼─────────┼─────────────┼───────────┼─────┼──────┼────┤│3│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中信和信証券投資信託基│0九─D一─0一─0四│一│一000││││份有限公司│金│九0九二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