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美和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3,30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