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月;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9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該有期徒刑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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