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廷和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廷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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