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民國97年3月12日在臺南縣關廟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該調解書記載調解成立之條件載明:「兩造院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等語,並於97年3月20日經本院民事庭法官以97年度南核字第887號准予核定在案,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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