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72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柯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山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