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556號

原告 徐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具體內容,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惟並未表明上開請求金額之構成內容(即請求之項目及各項目分別之請求金額),本院無從審認原告之主張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亦無從確認原告主張之內容是否合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依前開說明,應認原告目前主張之內容顯無理由,惟此情形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王帆芝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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