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4,000元後,已經繳納在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4月11日刑保字第9400025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
二、茲因該被告傳拘未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