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義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義福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拘役,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義福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蔡義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6日│104年7月4日│104年5月1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715號│第4405號│字第3828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港簡字第79號│104年度港簡字第114│104年度易字第591號││實│││號│││審├────┼──────────┼──────────┼──────────┤││判決│104年7月7日│104年9月4日│104年8月31日│││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港簡字第79號│104年度港簡字第114│104年度易字第591號││判│││號│││決├────┼──────────┼──────────┼──────────┤││判決確│104年8月3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61號│第2648號│第2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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