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全字第1號
聲請人 呂孫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惠 就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張春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全字第1號
聲請人 呂孫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惠 就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