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全字第1號

聲請人 呂孫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惠 就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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