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14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婉琳

被告五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

被告 陳韋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2,6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2,6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五創有限公司(下稱五創公司)業經經濟部民國112年2月10日經授中字第112350023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並無五創公司之利害關係人陳報清算人、清算人就任、聲請展延清算期日或聲報清算完結等事件等情,有本院112年8月4日函文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是被告五創公司為一人公司,且尚未清算完結,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以五創公司之唯一股東即 曾家惟 為法定代理人,係屬合法。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五創公司於109年6月9日邀同曾家惟、陳韋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立有借據,約定借用年限為3年,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36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利息依借據第4條第1項約定,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76%計息,並於上開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不依約清償時,依借據第5條第2項約定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計年率1%,即按年利率3.385%固定計息,並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五創公司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而曾家惟、陳韋帆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五創公司、曾家惟、陳韋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函、利率資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則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阮玟瑄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101,202元

自111年10月9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135%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26%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5月7日止

2.385%

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85%

2

1,410元

自112年4月9日起至112年5月7日止

2.385%

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85%

合計

102,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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