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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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聲請之原因事實欄發票日為103年3月21日,與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期記載不符,請 陳明 正確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