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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