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