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6號

原告 吳榮標

被告 陳郡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為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前揭裁定業於111年11月4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5頁)在卷可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揭所載資料,參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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