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6號
原告 吳榮標
被告 陳郡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為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前揭裁定業於111年11月4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5頁)在卷可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揭所載資料,參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