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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