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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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丙○○
甲○○被上訴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95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於96年1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顯已逾法定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