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