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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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4號原告 黃佳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545,4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項目金額共計108,5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10元(計算式:5,950元-740元=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元)│├──┼───────────┼─────────────┤│1│110年3月份薪資差額│3,400│├──┼───────────┼─────────────┤│2│110特休未休工資差額│6,800│├──┼───────────┼─────────────┤│3│106年至109年特休未休│53,450│││工資││├──┼───────────┼─────────────┤│4│資遣費差額│44,880│├──┼───────────┼─────────────┤│5│久任獎金│100,000│├──┼───────────┼─────────────┤│6│109年度年終獎金│36,870│├──┼───────────┼─────────────┤│7│精神慰撫金│300,000│├──┴───────────┴─────────────┤│合計54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