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原告 林秀芬 被告 張淳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淳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渠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