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李美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593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0元,自民國9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4,202元,及其中新臺幣351,431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