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相 對人即債務人陳兩財即 楊榮貴 之繼承人
陳照宏 即楊榮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榮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2,395元,及自民國9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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