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係乙○○或 陳政芬 (肇事查案證明單所示7B-766駕駛為陳政芬)。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