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田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6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27,78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