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4172號、第5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盛裝毒品之包裝或容器,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4172號、第5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安非他命(│含袋總重2.2313│依卷內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結晶2包)│公克(含無法與│民國109年7月20日第D90717││││毒品析離之包裝│06號藥物檢驗報告記載,檢驗││││袋2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172號卷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