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大同璽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秀蓁
代 理 人  王文化
相 對 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可參,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莊達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