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0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示催告案件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即為 吳希哲 ,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