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裁判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票裁定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外,當事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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