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寶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佩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一百零七年度南簡
字第一三零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校對言詞辯論筆錄之內容,聲
請交付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308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自107年11月5日起至108年5月
2日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乃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之人;又系爭事件尚未裁判確定,聲請人之聲請亦符合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之規定;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係為校對言詞辯論筆錄之內容,可認聲請人乃為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為聲請;另系爭事件又無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