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秀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暐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