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名昌
被移送人 毛堯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1日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080267263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29日凌晨0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號「星鑽視聽歌唱」內所附
設V115號包廂內。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王○○
(00年0月00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未滿18歲之少年王○○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移送機關臨檢紀錄表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勸導
少年登記表2紙、現場照片4張、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