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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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20號聲請人丙○○
乙○○共同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單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親屬關係存在之資料。
二、聲請人來臺資料、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被繼承人最近探親時間、照片。
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