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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