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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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李國領 於民國87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7年11月8日,利息按中央銀行放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6年5月2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3件、本票影本1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柏駿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臺東縣○○○鄉○○○段││476│田││13│00│全部│甲○○所有│├─┼───┼────┼────┼────┼────────┼─┼──┼──┼──────┼─────────┼──────┤│2│臺東縣○○○鄉○○○段││472│田││2│20│全部│甲○○所有│├─┼───┼────┼────┼────┼────────┼─┼──┼──┼──────┼─────────┼──────┤│3│臺東縣○○○鄉○○○段││481│田││8│30│全部│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