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二號
再審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再審原告甲○○右當事人與乙○○間因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五十九萬四千零六十八元(新台幣,下同),甲○○部份為二十七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九千七百五十元,甲○○部份為四千四百七十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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