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 王常喜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王銘材 被告 王鳳嬌 被告 王月紅 被告 王麗嫚 被告 王吳榮 被告 王四川 被告 王江邊 被告黃 王金月 被告 王鳳薇 被告 王素貞 被告 王寶蓮 被告 王純純 被告 許秀鳳 被告 王振傑 被告 王志榮 被告 王文龍 被告 王麗芬 被告 王明哲 被告 王瑞興 被告 王明輝 被告 王梅英 被告 李金鐶 被告 王品捷 被告 王麗娟 被告 王慧喧 被告 陳沛筠陳素梅 被告 王麗雯 被告 王莉菁王麗菁 被告 王文昌 被告 王文錦 被告 王美珍 被告 林秀鑾 被告 王佳惠 被告 王燕如 被告 王定緯王中凱 被告 廖秋龍 被告 廖居財 被告 王自由 被告 王憲章 被告 黃健國王水浪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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