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 蘇和傑 被上訴人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蘇萬利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祀公業法人新北市蘇萬利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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