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 王常喜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王作 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作(男、民前00年00月00日生、民國44年
9月11日死亡)如下所示之繼承人(包含代位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王作之 繼承人: 吳也王吳刺王振源王添王嶺王五王清吉王金花王票 、王セス子、 王黃錦王惠清 、王昆村、 王正權王花了 、廖 王瑞花廖王瑞花 之配偶及所有子女、王添、 王吳烏系 、王常喜、 王文子王玉子吳秀津 (手抄式戶籍謄本有載為 王秀津 )、 王志凱 之所有繼承人、 賴金珠王佳惠 之母)等人。
二、依卷內資料王志凱(已歿),仍列被告?請查明更正。另戶籍謄本未有配偶記載,是否無子嗣?亦請查明。
三、依卷內資料 廖居財 列被告?是否因廖王瑞花已歿之關係,請再提出廖居財、廖王瑞花之最新戶籍謄本核對並查明,是否有疏誤?
四、依卷內資料王吳烏系是否尚生存?若生存,是否應列被告方正確,請再提出戶籍謄本查明確認。
五、依卷內資料吳秀津(即王秀津)是否有繼承權?其48年11月11日始有收養關係,是否無法再轉繼承,是否無法代位繼承?而未將之列為被告,請再查明確認。
六、依卷內資料 王明福王秀嫌 兩人已出養,固有手抄戶籍謄本,請再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以確認其出養關係尚存在。
七、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下列除本院依職權查明外,亦請原告查明。
㈠、王吳刺、王振源、王嶺。
㈡、王正權、廖王瑞花(請補正戶籍謄本,以確認是否生存或死亡)。
㈢、王玉子、王吳烏系(請補正戶籍謄本,以確認是否生存或死亡)。
㈣、 王清雄王文峯
㈤、 王水浪 、王志凱。
八、至原告陳報狀記載向戶政機關函查吳秀津是否有繼承權分,因戶政機關無該項權責,仍應由原告查明。為避免「漏列」或「增列」當事人疏誤,致判決日後亦無法登記等問題,請原告「特別注意查明及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