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劉宗駿 被告 張誠正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姚怡菁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