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界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 蘇文琢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蘇其昌
郭靖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芝瑛
法官翁熒雪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