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