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1476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楊采蓉 相對人 鐘煒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甲○○住所(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被害人甲○○之工作場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臺北市○○區○○路00號)。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五、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即被害人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兩造於民國000年0月間分手,現未同住;相對人前即曾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屢於聲請人提分手時以死相逼,於000年0月間兩造分手後,相對人即不斷以訊息、電話騷擾聲請人;最近於112年6月12日中午,相對人前往聲請人住處附近的江子翠捷運站欲求見面,並傳送江子翠捷運站之照片予聲請人,此外,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逕行登入聲請人的GOOGLE帳號及IG帳號,致聲請人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懼,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虞,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在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又該法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此項不法侵害之行為,係即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均屬之,同法第2條第1款、第4款規定甚明。又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具家庭成員關係:兩造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嗣已分手,現分居二處等情,為兩造所是認,是其等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成員無訛。
四、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兩造對話訊息截圖、通話紀錄為證,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辯稱:6月12日只是伊的交通日,就是伊要去醫院的路上,經過江子翠站,聲請人在5月12日有跟伊說一個月後要約出來碰面,所以伊6月12日看完醫院回程時問聲請人有空嗎,要出來嗎。伊沒有以要傷害自己為理由,要跟聲請人見面。伊有登入聲請人IG帳號,帳號密碼是聲請人在2019年到2021年間給伊的,伊在2023年3、4月登入聲請人IG帳號,伊會登入是因為覺得聲請人跟她同事怪怪的,伊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聲請人做了什麼,但伊跟聲請人在一起5年間,伊直覺就是有被劈腿。伊跟聲請人於5月12日當天分手,伊發現聲請人跟她主管上床以後,伊跟她攤牌,順勢提了分手,所以準確時間是5月13日凌晨分手。伊從來沒有想要傷害聲請人,聲請人所指的事情也不是實話,聲請人跟伊的談話內容,伊都有解釋過,在伊解釋過後,聲請人又去派出所聲請保護令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聲請人對此則表示:相對人說約好一個月後見面,伊跟相對人沒有約好要見面,也沒有約好那一天,伊沒有印象有給相對人IG帳號密碼,相對人也沒有說伊怎麼給他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由相對人所述可知,相對人確實未經聲請人同意即登入聲請人之IG帳號,及於112年6月12日前往聲請人住處附近捷運站,觀諸兩造對話紀錄顯示:相對人於112年6月12日凌晨2時11分至2時14分傳送「你一點文字都不回我,上面寫的也不願意做,做人真的不用這樣子…苦都是我在受…你為我做了什麼,一個人如今變成這樣…是他自己願意的嗎?對你來講…真的連點愛都沒有嗎?我比起在路邊喊賣餅乾,拿籃子賣口香糖的都還不如」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可知相對人於兩造分手後仍於凌晨時分不斷傳送訊息騷擾聲請人,另又傳送「接電話、不要讓妳後悔、一通,畫一刀」等語恐嚇聲請人(見本院卷第91頁),可認相對人確實有對聲請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而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予以適切保護之必要。
五、從而,本院經審理後,斟酌聲請人所受不法侵害嚴重性,及家庭暴力發生之情事,並為免家庭暴力之繼續發生,爰准聲請人之請求,核發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並依法諭知有效期間。
六、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如對本保護令不服,須於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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