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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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乙○○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付款人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票號AD0000
000號之支票一紙,詎於七月三十一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
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
其前提出之書狀則以其不認識原告等語置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主張上揭票款未獲清償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就此部分
復未爭執,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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