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九十年彰秩字第八號裁定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彰秩第八號裁
定,審核屬實。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三千元未繳,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九百元折算一日,應易以拘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